当今社会,继承纷争不断,既撕裂亲情又触碰法律的边界。当面临遗产分割的难题时,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处理遗产,成为许多家庭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期,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志峥以被告方代理人身份出庭,经过辩护为委托人争取到全部遗产继承权,法院最终确认该口头遗嘱合法有效,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对真实遗愿和亲情责任的尊重。
被继承人陈宇坤于2024年10月20日在北京的某医院逝世,留下的遗产包括一套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2301室、多个银行账户的存款、一辆小轿车等,这些财产本应按照他的遗愿传给独生子陈俊锋。
然而,围绕这些遗产却爆发了一场激烈的继承纠纷。 陈宇坤的再婚配偶张小芸在他去世后不久将继子陈俊锋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将遗产一人一半分割。
面对继母的起诉,陈俊锋坚定表示父亲在临终前立下了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其名下房屋、汽车及存款全部由自己继承。一方是亡父生前最后的嘱托,一方是继母主张的法定权利,双方僵持不下。
更让陈俊锋生气的是,父亲尸骨未寒,继母就已经委托律师把自己告上了法院。为此,他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但很多律师一听是口头遗嘱后直接拒绝。
就在他几乎要放弃的时候,了解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遗产继承的律师事务所,于是,他满怀希望地找到了我们,并委托主任律师杨志峥代理此案。
代理案件后,杨律师和团队深入了解案情,他认为此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以下三点:
1. 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本案的核心在于陈宇坤于危急时刻立下的口头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2. 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该遗嘱为口头形式,证明其存在和内容的关键在于见证人的证言。
3. 遗产范围与财产性质:陈宇坤与张小芸再婚期间,双方婚前各自拥有一定财产。陈宇坤去世时名下的房屋和汽车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是否对财产有特别约定,关系到遗产的范围。
代理此案后,杨律师深知,作为被告,陈俊锋一上庭便陷入不利:无书面遗嘱,无录音录像,这是一场举证与法律理解的硬仗。
他一边安抚着刚失去父亲又被继母告上法庭的陈俊锋,一边迅速制定了应诉方案:围绕证明口头遗嘱成立和有效,全力收集证据。
也就是说,确定“遗嘱合法性”的前提条件:立遗嘱人是否处于法律认可的“危急情形”。
首先,杨律师调取了陈宇坤2024年10月17日至20日的完整病历,并结合院方出具的“病危通知”、急救转院记录、生命体征监控数据等,勾画出了可视化图表。
通过图表可以看出,被继承人陈宇坤始终处于危急病情,并未有好转机会,更遑论恢复神志后再立书面遗嘱。
这些病历客观记录对于证明10月17日立下口头遗嘱时确属危急情况,且直到去世危急情形都未解除,提供了重要支持。
其次,杨律师重点围绕证人资格与内容一致性,找到了当日见证陈宇坤口头遗嘱的证人:陈宇坤的姐姐陈宇涵、弟弟陈宇东,以及战友夏宝庆等3人做证。他们分别陈述当时陈宇坤的神志清楚、主动表达意愿、言辞清晰一致。
庭审中,对方提出“证人系利害关系人”的抗辩,我们一一反驳:三人均非遗产的继承人,亦无财产利害冲突。并主动申请三名证人接受交叉询问,确保其证言独立、具体、有一致细节。
而且尤为关键的是,杨律师通过证人的证言中提及:“老陈自己也说过,‘我和张小芸有婚前协议,她应该不会争这个房子。’”这一句不仅指向立遗嘱的逻辑合理性,也印证了双方确有财产归属约定。
面对关键证人的有力证言,张小芸一方感到了明显压力,随即转而从法律层面提出异议,认为证人属于利害关系人,证言不应采信。
对此,杨律师早有准备,当庭援引《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并指出:法定继承人和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陈宇涵和陈宇东虽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但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
在陈宇坤有儿子的前提下,这两位旁系亲属对遗产分配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经审查后认可了这一观点,认为两证人的资格合法,证言具有证明力。
针对陈宇坤临终前的口述,继母张小芸一口咬定自己和陈宇坤并未签订过相关的婚前财产协议。
为此,杨律师引导当事人在父亲遗物中寻找线索。陈俊锋通过父亲的手机恢复了和对方的聊天记录,从中找到了父亲陈宇坤与继母张小芸当年登记结婚前签署的一份《婚前协议》。
协议中载明: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房产、汽车及银行存款、投资股票等永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财产拥有完全处置权。这份协议清晰确定了婚前财产归属,为认定遗产范围提供了有力依据。
但当这份白纸黑字的文件呈现在她面前时,她无法否认其真实性,只辩称婚后未再签订新的财产协议。
1、认定陈宇坤2024年10月17日所立口头遗嘱符合危急情况下立遗嘱的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遗嘱;
2、陈宇坤名下位于北京西城区的涉案房屋归被告陈俊锋继承;登记在陈宇坤名下号牌京NXXX小型轿车归被告陈俊锋继承;
至此,张小芸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陈宇坤老人临终所立遗嘱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兑现。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但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即应按其执行。法院确认陈宇坤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要件,依法保障其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维护了被继承人意志的尊严。
其次,口头遗嘱由于缺乏书面记录,极易引发争议和质疑。它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遗嘱,在现实中并不常见,但在紧急情况下可能发挥关键作用。
本案中陈宇坤病情危急,没有条件留下书面遗嘱,不得已采用口头形式。 杨律师为了证实口头遗嘱的真实有效,确保见证人出庭作证并为其证言可信背书,正是为了解决口头遗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
因此,订立口头遗嘱继承人需要多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同时借助录音录像等设备录制口头遗嘱现场,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后及时让见证人形成书面证词并签名和标注年月日,及时固定“危急情况”等证据。
杨律师提醒各位,法律虽然允许危急中立口头遗嘱,但对条件要求极为严格,非必要不立口头遗嘱。
假如情况紧急确实要立的,口头遗嘱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需要处于危急时刻;第二,需要两个有效的见证人;第三,去世前危急时刻没有被解除,或者解除后也没有订立其他遗嘱的条件。
最后,本案也反映出再婚家庭财产继承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陈宇坤与张小芸再婚时间不长,双方各有财产基础。
一方是父子深情,一方是夫妻恩爱,利益格局不同于传统家庭。在这种情况下,陈宇坤生前与配偶订立财产协议、明确婚前财产归属,无疑是明智之举。
最终,法院确认了陈宇坤在生命弥留之际所立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陈俊锋作为独子,在父亲生命的最后一年中往返北京25次,倾尽心力照料老人,最终如愿继承了父亲留下的房产、车辆及全部遗产,兑现了父亲生前的托付。
而原告张小芸试图通过诉讼分割遗产的企图落空,不得不接受法院对事实与法律的公正裁决。这场继承之争背后,是亲情与利益交织的深层博弈——继母与继子之间既有亲情的裂痕,也有立场的碰撞。
本案也提醒每一个家庭:提前做好财产安排,理清财产归属,避免纷争。面对类似的遗产继承问题,主动寻求律师帮助尤为重要。
专业律师不仅能为当事人量身制定最优策略,更能以法之力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复杂的家庭关系找到平衡与出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